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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清退之时,信息中介责任几何?

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此前明确,要争取2020年基本完成互联网金融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任务。

9月17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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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国各地P2P网贷清退已经按下“加速键”。6月24日,山东青岛公布了第一批13家自愿退出且声明网贷业务已结清的P2P网贷机构名单;两天后,新疆也公布了第四批次清退机构名单;安徽省地方金融局表示,全省94家P2P网络借贷机构全部停业退出 ……数据显示,互联网金融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以来,全国累计有5000多家P2P网贷机构退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国实际在运营的P2P网贷机构139家,较2019年初下降86%;借贷余额下降75%;出借人数下降80%;借款人数下降62%。机构数量、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21个月下降。

能退尽退,应关尽关,是此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主方向。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此前明确,要争取2020年基本完成互联网金融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任务。但伴随着此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进入“收官期”,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关键问题,网贷平台的兑付难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对此,有业内人士呼吁,一方面要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使网贷领域失信人面临提高贷款利率、限制提供贷款等惩戒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厘清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只提供信息撮合服务的真正责任,从而推动互联网金融从源头上把控风险,明确P2P网贷平台定位,防止出借人走入误区。

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

作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安排,P2P网贷平台退出是防范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重要方式。通过良性退出能够降低网络借贷整体风险,也有利于保护出借人利益。但2018年以来,一度迅猛发展的P2P网贷平台相继“爆雷”,大批出借人深陷非法集资陷阱,群体性纠纷和系列案件不断出现,再加上“套路贷”、虚假诉讼等情况存在,使得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规范的难度加大。

在群体性纠纷和系列案件处理中,由于出借人对P2P网贷平台定位认识不清,而走入了误区,使得案件处理的难度加大。不少业内人士认为,P2P网络借贷是资金持有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资金出借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的一种民间借贷方式,网贷平台本质上发挥着纯粹的信息中介职能,出借人需要厘清网贷平台真正的责任。

事实上早在2014年4月,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对P2P平台监管提出了“四条红线”,而“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这项要求被排在首位。

2016年8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则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的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这就明确定位网贷平台为获取和处理信息的信息中介,以区别于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中介。《办法》的规定旨在引导网贷平台以小额分散为原则,重在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借贷撮合,从事实上的信用中介功能回归到《办法》中的信息中介定位。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了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作出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这表明网贷平台只是为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并不允许设立资金池,如此也有利于降低网络借贷风险,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信息中介”的责任

随着互联网金融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深入,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持续收敛。但与此同时,化解网贷平台的风险还有不少挑战。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曾向媒体表示,多头借贷和恶意逃废债是困扰P2P网贷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其看来,网贷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人有威慑和惩戒作用,会提高其偿债意愿,可以降低网贷机构的风控成本和运营成本,保护出借人权益。

这也说明,作为“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在化解风险过程中的责任需要和借款人的责任进行厘清——P2P网贷平台不是借款人,不参与兑付环节,不能设立资金池,更不能由平台受让债权。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仅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中介服务。平台不是借款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还款义务,如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势必超出了平台正常业务活动的范畴。

“资金链断裂致使出借人群体形成较大的维权呼声不假,但肆意扩张实质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导致的网络借贷平台行业崩坏以及系列社会矛盾同样值得重视。”也有业内律师刊文称,出借人应明确借款人的责任和网贷平台的责任。

出借人如何维权?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初,能明确查到完成兑付后真正良性退出平台有180家,仅占全部停业、转型及问题平台数量的2%。

在这一过程中,出借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业内人士认为,只要标的真实,即使网贷平台清盘,但在明确的资产退出计划安排下,出借人的资金仍可以追讨回来,出借人无需过度恐慌。倘若没有明确的退出计划,出借人要善于寻求平台帮助维护自身权益,做好取证工作,合理合法理性地向相关部门表达诉求,而非要求平台刚性兑付。

不过该人士也称,不要求网贷平台刚性兑付,不是要强制出借人承担所有损失,而是一方面要求网贷平台“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做好前期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警示,不得虚假宣传;另一方面,也要求出借人有健康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本文名称:网贷清退之时,信息中介责任几何?
文章源于:http://shouzuofang.com/article/cjepd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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