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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大数据安全原则促进数据自由流动

互联网IDC圈5月27日报道,昨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在数博会大数据与网络安全立法高层研讨会上作演讲。她认为,数据开放不仅包括政府数据的开放,而且包括商业数据的开放。有必要去探讨和研究比如商业数据开放的安全原则等问题,去规避在大数据发展过程中数据垄断的发生,促进数据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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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英说,在国家安全方面,一个主要平衡是经济发展或者数据合理的使用和安全的平衡。发展大数据产业以及数据经济,是未来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就内在要求来讲,数据流通和使用,是数据发展带来的要求。但是,从安全角度来讲,要维护国家网络空间的主权。这就要求对于数据资源的存储利用设置一定的规则和限制条件,去对抗外来网络的攻击、网络监控等。

第二方面是关于隐私保护,确实面临着大数据发展带来的挑战,匿名化则是平衡商业利用和隐私保护之间的有效工具。对于数据的匿名化来讲,前提是数据已被授权和使用。当然,匿名化依然还存在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如认可什么样的技术、应采取技术中立的原则,以及考虑到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水平,匿名化的成本和再识别的成本,匿名化数据的背景因素和技术因素等。

第三方面是关于企业数据安全责任或者网络安全立法。在网络安全立法当中,到底企业应该承担什么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4·19”的讲话当中明确提到了企业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的要求,要求企业要重视数据的安全,这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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